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湖小字第486號
原 告 蒲盛松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奎佑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萬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