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簡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簡字第70號
原   告 葉財主
被   告 雄信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光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院
認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
七年五月二十八日下午二時五分,在高雄簡易庭大樓第二法庭為
言詞辯論程序期日。並請兩造於文到5日內就下述事項具狀表示
意見:兩造簽立系爭租約時約定每月租金何時交付?係採租金先
付原則或後付原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
                書 記 官 吳韻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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