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簡字第70號
原 告 葉財主
被 告 雄信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光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院
認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
七年五月二十八日下午二時五分,在高雄簡易庭大樓第二法庭為
言詞辯論程序期日。並請兩造於文到5日內就下述事項具狀表示
意見:兩造簽立系爭租約時約定每月租金何時交付?係採租金先
付原則或後付原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
書 記 官 吳韻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