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潮補字第230號
原 告 黃 善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盧玉珊 間請求償還代墊款事件,原告起訴不
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按提起民事訴訟,
應依同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1,87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即補正附表所示編號1)。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又為便利訴訟之進行,以免兩造時間、勞力及金錢之浪費,
並請補正如附表所示編號2至3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婉郁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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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應補正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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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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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被告盧玉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 │略) │
├──┼─────────────────┤
│3 │原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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