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4年度士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士訴字第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伯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蔡致仁 間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107年4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50,519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5,6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1第3項、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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