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7年度潮補字第216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潮補字第216號
原   告 亞周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素英
訴訟代理人  黃英美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大 工程行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㈠按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以
  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249條第1
  項第3款定有明文。
 ㈡本件原告提出之民事起訴狀列「洪大工程行」為被告,然被
  告洪大工程行為獨資商號,並無當事人能力,有經濟部商業
  登記資料查詢在卷(見本院卷第19頁)可佐,又商號所為之
  行為,實際上係由商號負責人或其代理人為之,故該商號及
  負責人為一權利主體,本件被告應更正為被告洪大工程行即
   楊士明 ,為此裁定命原告補正如附表編號所示1。
 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89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000元,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即補正如附
  表所示編號2)。
二、又為便利訴訟之進行,以免兩造時間、勞力及金錢之浪費,
  並請補正如附表所示編號3。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婉郁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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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應補正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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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更正被告為「洪大工程行即楊士明」並提出更正完全之│
│  │起訴狀(附繕本)到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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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
├──┼────────────────────────┤
│3 │請求金額計算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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