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雄小字第385號
原 告 杜佳軒
訴訟代理人 郭蘊忻
被 告 蔡旺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萬2,967元,及自107年2月
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5月14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黃宣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5月17日
書記官涂文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