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7年度屏補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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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屏補字第149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即債務人 陳惠美
陳明德 之繼承人、 陳淑貞 即陳明德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
107年度司促字第2938號),惟上開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萬2,07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
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3,580元。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併請原告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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