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7年度湖小字第524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湖小字第524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谷真樹
訴訟代理人  鄭凱旭
       吳春龍
被   告  林成章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七日上午十時
二十一分在本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15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古振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15日
書記官莊達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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