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湖小字第524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谷真樹
訴訟代理人 鄭凱旭
吳春龍
被 告 林成章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七日上午十時
二十一分在本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15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古振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15日
書記官莊達宏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湖小字第524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谷真樹
訴訟代理人 鄭凱旭
吳春龍
被 告 林成章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七日上午十時
二十一分在本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15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古振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15日
書記官莊達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