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潮簡字第2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鍾壁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黃筱萍 、 鍾勝全 間請求返還所有物
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年5月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500元,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特此裁定
。又本院前依上訴人之聲請,以106年潮救字第32號裁定,准許
訴訟救助,依民事訴訟法第111條規定,准予訴訟救助,於上訴
亦有效力,故上訴人應得暫免繳前開所示之上訴裁判費,附此敘
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婉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