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7年度潮簡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潮簡字第2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鍾壁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黃筱萍鍾勝全 間請求返還所有物
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年5月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500元,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特此裁定
。又本院前依上訴人之聲請,以106年潮救字第32號裁定,准許
訴訟救助,依民事訴訟法第111條規定,准予訴訟救助,於上訴
亦有效力,故上訴人應得暫免繳前開所示之上訴裁判費,附此敘
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婉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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