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簡聲字第58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張明蒼
上列聲請人聲請就本院107年度中簡聲字第58號分割共有物事件
,聲請閱卷,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
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2項
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查明繼承人及遺產清冊,請准聲請
閱覽本院102年度中簡字第3233號事件云云,惟查,聲請人
並非本院102年度中簡字第3233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之訴訟當
事人,復未提出證明已得當事人同意閱卷,再聲請人雖提出
現金卡申請書及歸戶查詢以證明其係相對人之債權人,然其
並未提出何以就本院102年中簡字第3233號具有法律上之利
害關係之釋明,況經本院依職權查詢相對人張明蒼之戶籍謄
本,足認相對人並未死亡,則聲請人查詢相對人之繼承人及
遺產清冊亦屬無稽,本件尚難認聲請人就該分割共有物事件
有何項法律上利害關係,其聲請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1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黃家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5月14日
書記官林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