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2年度店簡字第120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店簡字第1209號
原   告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訴訟代理人  鍾承鋒
被   告 台灣開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騰龍
訴訟代理人  楊淑卿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5月13日上午10時10分在
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10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周祖民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10日
書記官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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