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桃簡字第1316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訴訟代理人 洪婉瑜
被 告 王上天
訴訟代理人 劉德壽 律師
李致詠 律師
被 告 曾健豪
訴訟代理人 李慧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
茲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
年5月30日上午10時,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姿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邱志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