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2年度店簡字第98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店簡字第98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石成發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貴美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3年3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94,357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新臺幣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
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逕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0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黎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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