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103年度旗補字第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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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旗補字第23號
原 告 洪文隆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
以返還土地之給付請求權為訴訟標的時,其價額應按占用土地之
公告土地現值定之。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起訴主張訴之聲明
內容核定為新臺幣貳仟玖佰陸拾元【計算式:高雄市○○區○○
段○○○號土地公告地價800元/平方公尺×3.7㎡=2,96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
未為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1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陳嘉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蕭主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