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0年度壢司簡調字第4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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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壢司簡調字第439號
聲 請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唐濟 民間清償債務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係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契約或信用卡契
約有所請求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
項第6款定有明文。蓋調解程序需當事人兩造皆於期日到場
始能進行協調,而實務上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契約或本於信
用卡契約有所請求之事件,被告通常未到庭,由原告聲請一
造辯論判決,是以此等事件,應無調解之實益(民事訴訟法
第406條第1項第6款之立法意旨參照),就其排定個別調解
程序恐造成司法資源之虛擲。
二、查本件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之債權係受讓於金融機構,且
係主張基於對相對人之信用卡債權而有所請求,揆諸上開法
條規定,本件顯無調解之必要。爰依首開規定,駁回本件聲
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5月5日
桃園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