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0年度壢簡字第50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壢簡字第507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上列原告與被告 白台俠 等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規定,應記載當事
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
其他團體者,並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如為必要
共同訴訟,全體當事人應一併起訴,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
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
先命補正;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第一
章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
、第436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提起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之訴,應對全體繼承人為之,而
原告起訴狀所列之被告僅有「白台俠」、「白**」等人,
然觀諸卷內資料,原告起訴非以被繼承人之全體繼承人為被
告,當事人適格有欠缺,本院已調閱相關資料附卷,並於民
國110年4月14日裁定命原告到院閱卷並補正被告全體繼承
人年籍資料,及確認是否變更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暨補繳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原告於同年月20日收受補正裁定後
仍未具狀補正本件被告年籍資料及更正訴之聲明,亦未繳納
裁判費,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5月5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
本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5月6日
書記官張芝寧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