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家聲字第2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家聲字第2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變更子女姓氏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聲字第298號聲請人 方承榕
方昱勝 法定代理人 李雪云 關係人方三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更子女姓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方承榕、方昱勝之姓氏准予變更為母姓之「李」姓。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一、父母離婚者。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四、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民法第1059條第5項有明文規定。而姓氏屬姓名權而為人格權之一部分,具有社會人格之可辨識性,與身分安定及交易安全有關外,姓氏尚具有家族制度之表徵,故賦予父母之選擇權,惟因應情勢變更,倘有事實足認變更子女之姓氏對其有利時,父母之一方或子女自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父方三男、母李雪云於民國96年11月12日協議離婚,並約定聲請人由父親監護,嗣於98年
1月5日重新約定由母親監護,此後聲請人即與母親同住,並由母親扶養照顧,其父親則未曾探視聲請人,亦未負擔扶養費用,聲請人與其父親家族復無往來,是為聲請人之利益,爰依法聲請變更姓氏從母姓等情。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戶籍謄本2件為證,並經關係人即聲請人之父親方三男於100年10月12日到院表示同意聲請人二人變更為母姓,另聲請人二人亦當庭表明希望能變更為母姓「李姓」。本院審酌上情,認聲請人父親自與聲請人二人之母親離婚後,未負擔扶養義務,聲請人二人與其父系家族較無往來,從而聲請人改從母親姓氏,將有助於聲請人融入母親家族之生活,其變更現有姓氏改從母姓應對其較為有利,是聲請人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許映鈞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7日
書記官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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