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89年度潮簡字第598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潮簡字第五九八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潘文清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捌萬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六釐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其執有被告所簽發,以中國農民銀行潮州分行為付款人,帳號
三○四一七一號,票號FAY0000000號,面額新台幣十八萬元之支票一
紙,詎經於八十八年十一月三十日提示,竟未獲付款,為此訴請被告應給付上開
金額及自為付款提示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六釐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支票及存款不足退票單影本各一紙為證,經核與所述
相符,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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