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6年度店補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店補字第145號
原   告  賴秀雅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冠瑋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8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
○○區○○路○段○○○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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