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585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陳歆劼
被 告 許永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
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25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吳若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25日
書記官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