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5926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訴訟代理人 王競慧
陳慕勤
被 告 許順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六年三月二十三日下午二
時十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25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25日
書記官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