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1417號
原 告 鑫聯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鄭洲
訴訟代理人 劉文章
被 告 陳彥文
顏勝盛
顏勝德
顏素玲
顏秀娟
訴訟代理人 陳彥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六年二月二十三日下午二
時二十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25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姚水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25日
書記官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