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1141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1417號
原   告 鑫聯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鄭洲
訴訟代理人  劉文章
被   告  陳彥文
       顏勝盛
       顏勝德
       顏素玲
       顏秀娟
訴訟代理人  陳彥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六年二月二十三日下午二
時二十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25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姚水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25日
書記官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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