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4年度司店調字第2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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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店調字第221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振喬 等4人間聲請回復不動產所有權移轉
登記事件核有下列程式上欠缺事項,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一、新北市○○區○○段○○○○段000000000地號之土地登記
第一類謄本及異動清冊(含民國104年4月29日以收件字號
104年新登字第042770號所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所有權人
完整姓名)。
二、補正聲請狀上相對人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及最新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7 日
新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