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投簡字第230號
原 告 南投縣鹿谷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曾文東
訴訟代理人 蘇勝嘉 律師
原告與被告 張峻雄 等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十五日內,補正本件適格被告之真實姓名、住居所及戶
籍謄本(如已死亡,應具狀追加繼承人為被告,並提出繼承系統
表)。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7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張家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連歆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