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4年度投簡字第230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投簡字第230號
原   告 南投縣鹿谷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曾文東
訴訟代理人  蘇勝嘉 律師
原告與被告 張峻雄 等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十五日內,補正本件適格被告之真實姓名、住居所及戶
籍謄本(如已死亡,應具狀追加繼承人為被告,並提出繼承系統
表)。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7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張家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連歆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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