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竹北簡字第57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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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竹北簡字第57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竹北簡字第577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韓磊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946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韓磊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業據檢察官於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記載明確予以引用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爰審酌被告前曾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竹東簡字第210號判決判處拘役59日確定,詎其猶不知悔改,僅為貪圖不法利益,竟無故竊取他人財物,所為實無足取,復審酌其犯罪動機、手段、所竊財物之價值,暨其犯後態度,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參酌前開犯罪情狀,諭知如主文所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至被告雖自稱伊係因服用安眠藥及抗憂鬱藥,始犯下本件犯行,惟並未提出證明文件,且經核其於警詢及檢察官訊問時,均能對答自如、明確瞭解詢問之要旨,並提出答辯,為自身行為進行實質辯護,並無答非所問或語無倫次之情形,與一般正常人無顯然差異,是本院認被告此部份所言,尚無從作為有利其量刑參考之依據,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8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王碧瑩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8日
書記官陳秀子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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