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1年度雄小字第596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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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楊勝浩
被 告 王品溱
上列當事人間101年度雄小字第596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01年5月17日下午2時46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30日
下午5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
員如下:
法 官 顏銀秋
書 記 官 湯正裕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貳仟肆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
十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1年1月間向伊申請信用卡使用,並領
有卡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之威士、萬
事達信用卡,依約被告得於特約商店簽帳消費,且應依於每
月繳款截止日前全數繳清或付清當期最低應繳金額,若遲延
付款者,以年息19.71%計算之利息。詎被告迄99年8月尚積
欠伊消費本金新臺幣(下同)52,420元未給付之事實,業據
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歸戶基本資料查詢、約定條款、消費
繳息總查、消費明細表、欠款彙整資料表、協商資料等為證
,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
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
判決如主文。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5月3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湯正裕
法官顏銀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5月30日
書記官湯正裕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公示送達登報費150元
合計1,1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