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441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4412號
原   告  黃智銘
訴訟代理人  邱奕澄 律師
複代理人   陳育廷
被   告 寶竑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紫誼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十四日下午三
時三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林呈樵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書記官陳麗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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