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4412號
原 告 黃智銘
訴訟代理人 邱奕澄 律師
複代理人 陳育廷
被 告 寶竑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紫誼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十四日下午三
時三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林呈樵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書記官陳麗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4412號
原 告 黃智銘
訴訟代理人 邱奕澄 律師
複代理人 陳育廷
被 告 寶竑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紫誼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十四日下午三
時三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林呈樵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書記官陳麗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