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3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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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363號
原告生光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則親
訴訟代理人 林紹源 律師
李慧君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瑞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78,28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3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7月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12日
書記官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