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小字第681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送達代收人 洪婕翎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淑娟 間清償債務事件,前於聲請對被告發支付
命令,雖已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惟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萬1,221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
000元,扣除前繳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欠500元。爰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彭 全 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 炎 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