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14176號
原 告 天成商務企業社即 林燕鈴
訴訟代理人 許盟志 律師
複代理人 韓忞璁 律師
被 告 天成聯合運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金城
訴訟代理人 陳建維 律師
張玉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6月11日上午10時15分在
本庭第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29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君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29日
書記官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