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1417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14176號
原   告 天成商務企業社林燕鈴
訴訟代理人  許盟志 律師
複代理人  韓忞璁 律師
被   告 天成聯合運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金城
訴訟代理人  陳建維 律師
       張玉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6月11日上午10時15分在
本庭第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29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君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29日
書記官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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