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板小字第578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李彩婕
被 告 張基福
張淵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3年4月22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壹仟柒佰叁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4月2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林米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4月29日
書記官劉春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