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小字第35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小字第352號
原   告  孟秀仁
被   告 冠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玉山
訴訟代理人  吳俊昇 律師
複代理人   張竹君 律師
       張湘怡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6月17日下午3時50分
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29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秀貞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29日
書記官曾東竣
附註:原告應陳報起訴前曾否就新北市○○路○○○號17樓之1房
屋請求被告為給付,並檢送請求或催告相關證明文件到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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