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建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建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2年度建字第153號上訴人桓鼎工程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上訴人金洲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2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2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3年12月31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4年1月1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2月1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羅富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4年2月15日
書記官郭麗琴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