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訴字第13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上訴字第13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上訴字第1331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押)選任辯護人 曾文杞 律師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4年1月17日起,延長2月。
理由
一、被告即上訴人甲○○前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3年8月17日訊問後,認被告犯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及同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等罪,罪嫌重大,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
1項第3款規定,諭知羈押在案。嗣於93年11月17日,經本院裁定延長羈押2月,及至94年1月16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4年1月17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
1、第3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月13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祐輔
法官邱瑞祥法官陳國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棟樑中華民國94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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