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2年再易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再易字第二號
再審原告國軍陸軍總司令部法定代理人 朱凱生 再審被告 莊守紀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四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民事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一日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庭
審判長法官李春昌
法官紀文勝法官李炫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二日
書記官李麗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