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撤銷信託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七八號
原告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茂男 訴訟代理人 陸偉信 被告金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正雄 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信託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台幣壹仟玖佰萬元,折合銀元陸佰叁拾叁萬叁仟叁佰叁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陸萬叁仟叁佰叁拾肆元,折合新台幣壹拾玖萬零貳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肆萬玖仟壹佰壹拾肆元,尚欠新台幣壹拾肆萬零捌佰捌拾捌元,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四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八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林春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朱家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