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抗更㈠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抗更㈠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抗更㈠字第一號
抗告人丙○○
乙○○己○○抗告人辛○○○代理人庚○○抗告人甲○○
戊○○丁○○右抗告人 與成銘 營造有限公司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九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 侯美 姈」之記載,應更正為「戊○○」,主文第一項及理由
二、關於「臺北市○○街○段○○○號六樓之一」之記載,應更正為「臺北市○○街○段○○○號六樓之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四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黃熙嫣
法官鄭傑夫法官黃雅惠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正。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五日
書記官徐淑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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