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上字第8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字第八五八號
上訴人乙○○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第一審係起訴請求被上訴人給付新臺幣伍拾萬元,並登報道歉;其於提起上訴後,擴張及更正訴之聲明為請求被上訴人應給付新臺幣壹佰零壹萬元,及於中國時報與聯合報第一版下半頁刊登本件第二審判決書大要以示道歉。經本院函查給果,上開報紙第一版下半頁單版刊價,其訂價加計營業稅均為新臺幣伍拾貳萬伍仟元。是其第一審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伍拾伍萬元,第二審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零陸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伍佰零壹元,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零玖佰零壹元伍角,除已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壹佰玖拾陸元,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肆佰伍拾元外,其餘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叁佰零伍元,及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肆佰伍拾壹元伍角,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五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一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洪仁嘉
法官湯美玉法官黃莉雲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日
書記官秦仲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