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審金訴字第133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審金訴字第133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133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丞立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31127號、第8121號、第10548號、第11391號、第11529號、第11646號、第13991號、第17076號、第18730號、第239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
(一)被告黃丞立可預見如將金融機構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等提供不相識之人使用,可能幫助他人利用該帳戶作為詐欺取財時指示受詐騙者匯款及行騙之人提款之工具,且受詐騙者匯入款項遭提領後,即遮斷資金流動軌跡,達到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目的,竟仍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附表一所示時地,將附表一所示帳戶之金融卡及密碼,提供與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嗣該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取得前揭帳戶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於附表二編號1至9所示詐騙時間,以附表二編號1至9所示之詐騙方式,詐騙如附表二編號1至9所示之人,致其等陷於錯誤,於附表二編號1至9所示之匯款時間,將如附表二編號1至9所示之款項匯入前揭帳戶內,旋遭提領一空。嗣經如附表二編號1至9所示之人發覺有異,報警處理,而查獲上情。
(二)被告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黃黃黃」之成年人及不詳詐騙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黃黃黃」所屬詐騙集團成員於附表二編號10至22所示時間,以附表二編號10至22所示之詐騙方式,詐騙如附表二編號10至22所示之人,致其等陷於錯誤,於附表二編號10至22所示之匯款時間,將如附表二編號10至22所示之款項匯入附表二編號10至22所示之帳戶內,再依「黃黃黃」之指示,於附表二編號10至22所示之時、地,提領附表所示之金額,再將提領之金額交付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以此方法製造金流之斷點,致無從追查前揭犯罪所得之去向,而隱匿該犯罪所得。因而從中抽取作為報酬。嗣經如附表二所示之人發覺有異,報警處理,而查獲上情。
(三)因認被告就附表二編號10至22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3人以上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等罪嫌;就附表二編號編號1至9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犯一般洗錢罪等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已於112年1月21日死亡,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全戶戶籍資料-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份附卷為憑(見本院卷第230頁)。揆諸上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退併辦部分: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之111年度偵字第41175號案件,因認上開併辦意旨書所載之犯罪事實,與被告本案經起訴如附表二編號10至22之犯罪事實相同,而有事實上一罪關係,因而函請本院併案審理。然而,被告上開經起訴之犯行,既經本院以被告死亡而判決公訴不受理,則前開移送併辦部分,本院即無從併予審理,應退回由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併此指明。
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27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馮浩庭
法官李佳穎法官高上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涂頴君中華民國112年3月28日本案之附表一:
時間地點帳戶民國110年10月間某時許不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信帳戶)本案之附表二編號被害人詐騙時間詐騙方式匯款時間匯款金額(新臺幣)匯入帳戶1 劉冠輝 (提告)110年10月12日某時許假投資110年10月18日12時5分許、12時8分許5萬元、4萬元中信帳戶2NGUYENTHIMAI( 阮氏梅 )(提告)110年10月18日某時許假投資110年10月18日12時5分許1萬元中信帳戶3 吳秀利 (提告)110年9月某時許起假投資110年10月18日10時12分、10時14分許5萬元、5萬元中信帳戶4 黃新雅 (提告)110年9月24日某時起假投資110年10月20日11時8分許173萬元中信帳戶5 陳英鳳 (提告)110年7月31日22時起假投資110年10月19日14時18分許2萬元中信帳戶6 林嫚儀 (提告)110年10月某時許起假投資110年10月19日9時46分許5萬元中信帳戶7 楊喬翎 (提告)110年10月某時許起假投資110年10月20日9時28分許4萬元中信帳戶8 劉念宗 (提告)110年9月20日某時許起假投資110年10月19日13時13分許39萬中信帳戶9 王怡涵 (提告)110年9月20日某時許起假投資110年10月18日9時4分許、19日9時59分許、20日10時6分許27989元、27964元、27867元中信帳戶10 賴俊曄 (提告)111年6月20日某時許起網購設定錯誤111年6月20日21時32分許、21時36分許29987元、19985元台新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帳戶111年6月20日22時2分、3分許29999元、9989元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 蕭芮德 (提告)111年6月20日某時許起網購設定錯誤111年6月20日21時10分許、10分許3萬元、16000元台新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帳戶12 李孟儒 (提告)111年6月20日某時許起網購設定錯誤111年6月20日21時01分許1元台新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3 賴宥臻 (提告)111年6月20日某時許起網購設定錯誤111年6月20日20時22分26986元土地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4 張淩豪 (提告)111年6月20日某時許起網購設定錯誤111年6月20日21時25分許、27分許35分許49985元、12171元、11000元臺北富邦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5 王允辰 (提告)111年6月20日某時許起網購設定錯誤111年6月20日20時58分許、21時4分許49985元、29985元臺北富邦商業銀行帳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6 陳浩榮 (提告)111年6月20日某時許起網購設定錯誤111年6月20日22時39分許14300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7 曾曉芳 (提告)111年6月20日某時許起網購設定錯誤110年6月20日21時49分許49986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8 黄品喬 (提告)111年6月20日某時許起網購設定錯誤111年6月20日21時33分35123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9 黄偉程 (提告)111年6月20日某時許起網購設定錯誤111年6月20日21時6分許、14分許59123元、29989元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20 蔡怡玟 (提告)111年6月20日某時許起網購設定錯誤111年6月20日21時54分許25989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21 洪立庭 (提告)111年6月20日某時許起網購設定錯誤111年6月20日22時33分許12985元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22 朱麗華 (提告)111年6月20日某時許起網購設定錯誤111年6月27日17時54分許29985元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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