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建字第2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建字第234號上訴人即被告 許瀚疄 (原名: 許書瑋 、 許定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蔡哲嶔 間因本院108年度建字第234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0年1月2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就本訴部份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4萬1660元,反訴部份上訴利益為72萬3306元,合計上訴利益376萬496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74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24日
民事工程法庭法官何佳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24日
書記官陳立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