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0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0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007號原告 林婉菁 被告 黃三香 被告 賴錦助 被告 林惠農 被告 張佐魁 被告 廖清西 被告 戴福生 被告 楊金英 被告 唐榕伸 被告 王堉 被告 廖一鴻 被告 廖育傳 被告 林承志 被告 李瑩香 被告 邱汝慶 被告 葉美蓮 被告 余采玲 被告 廖克添 被告 廖茂杉 被告 劉周紅連 被告賴 廖時妍 被告 何令蓉 被告 林桂蘭 被告 吳玉瓊 被告 陳洋裕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000000元【計算式:「123平方公尺(臺中市○○區○○段○○○○○號,下稱甲地)×19700元(甲地110年1月每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69/30100(甲地原告應有部分)」+「262平方公尺(臺中市○○區○○段○○○○○號,下稱乙地)×19700元(乙地110年1月公告每平方公尺土地現值)×9/6400(乙地原告應有部分)」+「228平方公尺(臺中市○○區○○段○○○○○○○號,下稱丙地)×19700元(丙地110年1月公告每平方公尺土地現值)×9/6400(丙地原告應有部分)」+「1726平方公尺(臺中市○○區○○段○○○○○號,下稱丁地)×19700元方公尺(丁地110年1月公告每平方公尺土地現值)×3/1600(丁地原告應有部分)」+「1773平方公尺(臺中市○○區○○段○○○○○○○號,下稱戊地)×19700元方公尺(戊地110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3/1600(戊地原告應有部分)」+「2690平方公尺(臺中市○○區○○段○○○○○○○號,下稱己地)×19700元(己地110年1月公告每平方公尺土地現值)×3/1600(己地原告應有部分)」+「4188平方公尺(臺中市○○區○○段○○○○○○○號,下稱庚地)×19700元(庚地110年1月公告每平方公公尺土地現值)×3/1600(庚地原告應有部分)」+「1678平方公尺(臺中市○○區○○段○○○○○○○號,下稱 辛地 )×19700元(辛地110年1月公告每平方公土地現值)×3/1600(辛地原告應有部分)」+「2734平方公尺(臺中市○○區○○段○○○○○○○號,下稱壬地)×19700元(壬地110年1月公告每平方公土地現值)×3/1600(壬地原告應有部分)」=56539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正中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28日
書記官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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