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0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039號上訴人韋力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慧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冠川寶鑽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5月18日所為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1,13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7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另上訴人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
中華民國110年5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廖純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28日
書記官孫超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