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繼字第8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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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繼字第8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繼字第841號聲請人 簡炎輝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7日所為105年度司繼字第841號裁定應予撤銷。
聲請人之聲請應予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裁定確定後而情事變更者,法院得撤銷或變更之,家事事件法第83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為被繼承人 賴宗榮 之父親,前具狀向本院聲請陳報被繼承人賴宗榮之遺產清冊,經本院於105年7月7日以105年度司繼字第841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在案。惟查,聲請人於106年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回復繼承權等事件,經本院以106年度重家訴字第29號民事判決諭知原告之訴駁回確定,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閱無誤,是聲請人已喪失被繼承人之繼承權。被繼承人死亡後,僅繼承人得陳報遺產清冊,聲請人既已喪失繼承權,自無從陳報被繼承人之遺產清冊,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至本院於105年7月7日所為105年度司繼字第841號裁定,因有錯誤,爰依職權將該裁定予以撤銷,改裁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2月24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游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