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建字第2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建字第234號上訴人即原告 蔡哲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許書瑋 間因本院108年度建字第234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2萬719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945元,上訴人僅繳納1000元,尚有59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18日
民事工程法庭法官何佳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18日
書記官陳立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