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2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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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建字第2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建字第234號反訴原告即被告 許書瑋 反訴被告即原告 蔡哲嶔 訴訟代理人 黃韻如 律師複代理人 雷宇軒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原告起訴請求反訴被告給付工程款新臺幣(下同)72萬330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9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3日
民事工程法庭法官何佳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3日
書記官廖純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