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6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36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3681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洪薈芳 被上訴人即上訴人 林怡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即被上訴人洪薈芳、被上訴人即上訴人林怡菁對於本院110年4月16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洪薈芳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林怡菁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利益為4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50元。上開裁判費均未據洪薈芳、林怡菁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洪薈芳、林怡菁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28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李悌愷
法官廖穗蓁法官鍾宇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28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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