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3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384號原告 陳立忠
陳立信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宣毅 律師
莊家亨 律師被告 陳治榮
陳文雄 陳文賢 姚春眞 陳毅峰 陳弘哲 林世寶 林世文 張林美玉 林世敏 林世明 張林美麗 張林美雲 林美花上十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顏嘉盈 律師被告 陳廖阿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年七月二十日上午十時,在本院民事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原告歷次書狀均載明訴外人 林杏春 之繼承人為被告張林美雲,然此與原告提出林杏春之繼承系統表所載繼承人為「 陳林美雲 」,則本件原告起訴之被告姓名是否有誤載,尚有疑義,故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10年7月20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民事第7法庭行言詞辯論。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5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廖純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28日
書記官孫超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