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簡字第10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審簡字第10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審簡字第1011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銘鴻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29099號、第29783號、110年度偵字第629號、第1225號、第15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一○年七月三十日所為一一○年度審易字第四一三號改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法院於審理後,認被告所犯之罪不合第449條所定得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452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被告周銘鴻被訴竊盜等案件,因被告自白犯罪,前經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30日裁定改以簡易判決處刑。惟後來因發現本案有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情事,爰撤銷原裁定,改依通常程序審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8月20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官廖棣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志忠中華民國11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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