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上易字第122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柯俊宇
送達代收人 黃月桂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柯俊宇因竊盜等案件,不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4年4月7日第一審判決(113年度易緝字第15號、113年度易字第669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向本院補正,逾期未補正,即依法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5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曾淑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胡宇皞
中華民國114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