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9年度橋簡字第80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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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橋簡字第800號
原   告 日盛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玉樹
訴訟代理人  林明峰
       謝宇涵
被   告 德日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承灃吳其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2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肆拾伍萬伍仟陸佰元,及其中新臺幣
肆拾肆萬捌仟陸佰肆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十日起、新臺幣
伍拾壹萬壹仟陸佰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二十七日起、新臺幣
肆拾玖萬伍仟參佰陸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七日起,均至清
償日止,均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佰肆拾伍萬伍仟陸佰元為
原告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其持有被告簽發如附表所示支票(下合稱系爭支
票),經屆期提示因掛失止付而退票,屢經催討仍未獲清償
,爰依票據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聲明:(一)被告應
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455,600元,及其中448,640元
自民國109年9月10日起、其中511,600元自109年9月27
日起、其中495,360元自109年10月7日起,均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
執行。
二、被告則以:其當初將系爭支票開給訴外人 陳建志 ,陳建志答
應不會拿去兌現,但陳建志的商業夥伴即訴外人 楊東漢 擅自
把系爭支票偷走,拿去以訴外人四季城實業有限公司(下稱
四季城公司)名義向原告融資,系爭支票才會落入原告手中
,且楊東漢並非四季城公司負責人,何以能用該公司名義借
錢等語,資為抗辯。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
(一)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票據債務人不得
以自己與發票人或執票人之前手間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執票
人,票據法第5條第1項、第13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按票
據法第14條規定,以惡意或有重大過失取得票據者,不得享
有票據上之權利;無對價或以不相當之對價取得票據者,不
得享有優於其前手之權利。
(二)原告主張其執有被告所簽發系爭支票,屆期提示未獲兌現等
情,業據提出系爭支票影本及退票理由單為證(本院卷第15
至25頁),是系爭支票既為被告所簽發,原告主張被告應依
票據文義負發票人責任,自非無據。至被告所辯雖有高雄市
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109年12月4日高市警仁分偵字第1097
3962500號函所附陳建志報案資料為據(本院卷第145至18
7頁),且為原告所不爭(本院卷第192頁),然楊東漢持
系爭支票向原告融資時,曾出具票據擔保同意書及四季城公
司開立、以被告為買受人之同額發票影本,以擔保票據來源
及真實性,且上開同意書及相關契約文件均有四季城公司印
章及負責人 吳采慈 簽名,形式上並無明顯可疑之處,有原告
提出之上開文件可稽(本院卷第105頁至第111頁、第121
頁、第125至129頁),是兩造既非直接前後手關係,被告
又未能舉證證明原告取得系爭票據有何惡意或出於無對價、
不相當對價之情形,其辯稱毋庸負票據責任云云,自難憑採

四、綜上所述,原告主張被告應給付原告1,455,600元,及其中
448,640元自109年9月10日起、其中511,600元自109年9月27
日起、其中495,360元自109年10月7日起,均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原告雖聲明願供擔保請准假執行,但此僅在促請
注意,本院毋庸為准駁之諭知),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
定,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後,免為假執行。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經審
酌後於本件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10年1月14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呂維翰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1月14日
書記官林禹丞
附表:
┌──┬─────┬─────┬────────┬─────┬─────┐
│編號│發票人│票載發票日│票面金額│付款人│票據號碼│
│││(即提示日)││││
├──┼─────┼─────┼────────┼─────┼─────┤
│1│德日國際貿│109.9.10│448,640元│臺灣中小企│AG0000000│
││易有限公司│││業銀行北鳳││
│││││山分行││
├──┼─────┼─────┼────────┼─────┼─────┤
│2│德日國際貿│109.9.27│511,600元│臺灣中小企│AG0000000│
││易有限公司│││業銀行北鳳││
│││││山分行││
├──┼─────┼─────┼────────┼─────┼─────┤
│3│德日國際貿│109.10.7│495,360元│臺灣中小企│AG0000000│
││易有限公司│││業銀行北鳳││
│││││山分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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